湖南法治報訊(通訊員 吳凡)近日,常寧市人民法院依據“執轉破”相關制度,將一家無法清償債務的農業科技有限公司移送破產清算,并最終宣告其破產。該案是執行案件移送破產審查機制成功實踐的又一例證。
執行案件移動破產審查制度,簡稱“執轉破”,是指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發現作為被執人的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經利害關系當事人同意后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并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人住所地法院進行破產審查的制度。
簡要案情
涉案的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根據已生效法律文書,該公司對申請人某科技廠負有債務。在執行階段,法院查明該公司經強制執行仍無法清償到期債務,且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已具備破產條件。
經申請人某科技廠同意,常寧法院以被申請人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為由,將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進行破產清算。受理破產清算后,法院經查明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確無可供執行財產,且因資金鏈斷裂導致資不抵債,喪失清償能力,甚至無法支付破產費用,故法院依法宣告其破產。
典型意義
執行難一直是各級法院亟需破解的難題。因此,執行工作被形象地稱為實現公平正義的“最后一公里”。在企業破產和市場退出制度領域,執行轉破產程序作為企業清出、優化市場的重要途徑,有效聯通了強制執行程序與破產程序兩大制度,在清理“僵尸企業”、維護市場秩序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和效果。在破產程序中,包括未到期債權在內的在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債權的債權人,均可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這樣就可以覆蓋尚未進入訴訟程序潛在的糾紛,避免發生衍生的隱形糾紛,節約了訴訟成本,減輕了當事人訴累。
執破融合亦為終本清倉工作提供了新的方式方法。清理喪失活力的“僵尸企業”,暢通企業破產退出通道,推動市場資源更有效的配置,助力優化營商環境;消化“執行不能”存量案件,助力終本案件出清,節約司法資源。通過法律手段清理債務,恢復經濟主體健康運行,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同時推動無效產能的淘汰,促進市場經濟良性循環,從而增強了群眾的司法獲得感。
責編:陳梓浪
一審:曾金春
二審:伏志勇
三審:萬朝暉
來源:湖南法治報









